病人自主權利-預立醫療決定
看到社會上有些醫療案例,有些人在意外發生時,被救回了生命,但卻成了植物人,或者因為家屬的不捨日後回想當初都不該積極地讓長輩急救;這些案例讓我們反思,當我們還健康能表達時,可以「預立醫療決定」為自己日後的醫療做自主決定。
預立醫囑-病人自主權利法,你了解了多少?
預立醫療決定:指事先立下之書面表示,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,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、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、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。
醫界在努力推動的「預立醫囑」,即「病人自主權利法」這是需到醫院先進行,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後,才可填寫的。也有許多人誤以為,簽署了同意書後,就等同於放棄所有急救項目,這是很大的誤會,安小編帶您一起來釐清。
「預立醫療決定」可簽屬的身分,必須符合以下幾點:
- 滿18歲有行為能力的人
- 有健保卡
- 心智清楚
- 沒有受到法院-監護宣告的人
預立醫療決定的三要點:
- 公證人或2位見證人,年滿18歲且具備完全行為能力
- 醫療機構諮商核可
- 註記於健保卡
Q:如果我簽署了「預立醫療決定」,以後生病住院時,醫護人員會不會放棄不救我呢?
A:並不是喔,只有在有以下「五種特定臨床條件」,您的「預立醫療決定」才會被啟動與執行,在那之前,醫療團隊還是會依照醫療常規進行必要的急救措施,大家千萬別誤會。而是否符合這五款的條件,必須經過兩位相關專科醫師、至少二次緩和醫療團隊照會評估才會決定和啟動,所以啟動程序是非常嚴謹的。
五種特定臨床條件
(1)末期病人、(2)不可逆轉之昏迷、(3)永久植物人、(4)極重度失智、(5)其他疾病痛苦難以承受、無法治癒且無其他合適之醫療解決方法之疾病 (例如:泡泡龍症、漸凍人…等)。
Q:要去哪裡簽「預立醫療決定(AD)」?
A: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簡稱病主法於108年1月6日正式上路,可逕洽衛福部公告核可為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之醫療機構,前往該機構參與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後,即可簽署「預立醫療決定」。
您必須邀請至少一位二親等內家屬(如:配偶、子女、手足、父母、公婆…等皆可),如果是獨居長者需填寫無家屬之聲明書。
「醫療委任代理人」也需要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,但如果意願人沒有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,那也就不需要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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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申請-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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