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囑與遺產
身後事處理

遺囑的寫法

5種遺囑的寫法

法律規定遺囑有「自書、公證、密封、代筆、口授」這5種形式,遺囑人可根據自身狀況與需求,選擇最適合的遺囑形式,但必須嚴格符合才會具有法律效力。

1.自書遺囑

記錄方式: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,包含年、月、日,不可以打字。
見證人:不需要。
公證:不需要。
簽名:遺囑人親筆簽名,如有增減、塗改之處,該處需另行簽名。

2.公證遺囑

記錄方式:遺囑人口述,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,公證人之筆記可以打字。
見證人:2人以上。
公證:需要。
簽名: 遺囑人、公證人、見證人皆需簽名。 遺囑人若不能簽名,可以按指印代替,並由公證人記載不能簽名之原因。

3.密封遺囑

記錄方式:遺囑人親筆書寫,或由他人繕寫,不可以打字。
見證人:2人以上。
公證:需要。
特殊要件: 遺囑需密封。若由他人繕寫,需向公證人陳述繕寫人的姓名與住址。公證人需在封面註明日期與遺囑人之陳述。
簽名:遺囑人於遺囑上、封縫處皆需簽名。遺囑人若不能簽名,可以按指印代替,並由公證人記載不能簽名之原因。遺囑人、公證人、見證人皆需於封面簽名。

4.代筆遺囑

記錄方式:遺囑人口述,其一見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,見證人筆記可以打字。
見證人:3人以上(含代筆人)。
公證:不需要。
特殊要件: 遺囑上需註明代筆人姓名與年、月、日。
簽名: 遺囑人、見證人皆需簽名。遺囑人若不能簽名,可以按指印代替。

5.口授遺囑

僅限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,不能以其他方式成立遺囑時,才可使用口授遺囑。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,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。

口授遺囑方式1:筆記
記錄方式:遺囑人口述,並述遺囑人姓名與年、月、日,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。見證人:2人以上。公證:不需要。簽名:遺囑人無須簽名,見證人皆需簽名。

口授遺囑方式2:錄音
記錄方式:遺囑人口述,並述遺囑人姓名與年、月、日,再由全體見證人口述遺囑內容為真正,並述見證人姓名,以上口述內容需全部錄音。見證人:2人以上。公證:不需要。特殊要件:錄音帶需當場密封,註明年、月、日。簽名:遺囑人無須簽名,全體見證人需在封縫處簽名。


遺囑內容範本:

遺囑

立遺囑人OOO,民國00年0月O日生,00市人,身分證字號0000000,依民法規定,遺囑內容如下:

一、不動產部份:

(一)位於00市00區00段00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<門牌號場0000>O樓住宅,所有持分由長子OOO單獨全部繼承。

二、動產部份:

(一)本人所有股票及名下汽車由長女〇〇單獨全部繼承。
(二)銀行存款及其他一切財產,由長子及長女平均繼承。

三、指定配偶00為遺囑執行人。

四、遺產分配照上述

立遺囑人:000<親自簽名>  中華民國00年0月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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